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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落实“党政同责”要求
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落实安全管理力量
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
" 3."安全责任到位
安全投入到位
安全培训到位
安全管理到位
应急救援到位
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
" 4."目 录
CATALOG
03
01
02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十三宗罪
" 5."" 6."《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三大项提出:“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14期《求是》杂志发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文章《安全生产:提高认识 把握规律 理清思路 推动工作》,“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1 . 企业主体责任的提出和落实过程(转下页)
2002年11月1日
2004年1月9日
2006年7月16日
" 7."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总体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 企业主体责任的提出和落实过程(接上页)
2010年7月19日
2010年8月20日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 40 号)提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1年11月26日
" 8."《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1 . 企业主体责任的提出和落实过程(接上页)
2014年12月1日
2006年7月16日
2017年10月10日
" 9."责任
主体
主体责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二是指如果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或者强制性义务,如担负责任、承担后果等。
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否则接受未尽责的追究。
2 .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概念及内涵
" 10."3 . 《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的四个主体
《安法》第八条,制定实施规划,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建立协调机制,解决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
《安法》第九条,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监和负有安监职责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
《安法》第十七条等规定,作为主体,主要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法》第十三条,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技术服务机构
领导主体
责任主体
监管主体
服务主体
" 11."1
法律规定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机 制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
理 念
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方 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4 .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理由
" 12."《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 .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理由
" 13."《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必须具备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

4 .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理由
" 14."2
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效益,那么企业在实现其生产利润的同时,理应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安全责任,企业法人、从业人员在抓好产品生产管理、效益的过程中,也要务必同时强调、实现自身安全操作。
4 .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理由
" 15."3
“生产”与“安全”是如影相随,看是无形却有形。也就是说,安全这一关键问题其实始终贯穿于生产领域的全过程,两者是相伴而行的,而落实这些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毫无疑问就是由企业去完成。
4 .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理由
" 16."4
政府本身没有参与生产经营,从管理层面上来说,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履行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
4 .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理由
" 17."" 18."必 须 具 备
企 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
1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 19."1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资质
" 20."或配备
设置
从业人员 100
从业人员 100-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
或配备
设置
配备

2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
" 21."法 律
行政法规
国家级
地方政府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部分被授权
有立法权的市
设区市级
2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职责构成
3
2
1
" 22."1
国家法律
2
部分规章
3
行政法规
4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企业应当主动获取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严 格
落 实
主动 识别 获取
企 业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 2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国家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2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省级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 2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市级
《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五项职责
目前石家庄市无安全生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 26."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27."" 28."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国家级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29."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省级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汇总罗列出来的部分职责
定期在安全生产例会上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督促落实主要负责人季度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工作
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加强班组建设的相关工作
组织或参与拟定企业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
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 30."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市级
《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若干职责
目前石家庄市无安全生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 31."2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32."安

生产
责任

企 业
主要负责人
明确每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明确每个人员的责任范围
制定可行的考核标准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其它事项
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监督考核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3 .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覆盖责任制
" 33."3 .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覆盖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 。
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
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实习学生)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 34."3 . 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考核
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与人员奖惩、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相挂钩。
责任制内容
责任范围
考核标准
公示要求
培训要求
" 35."3 .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修订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 36."3 .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
(7)依法履行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8)依法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9)组织制定、修订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37."4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带班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 38."4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5)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6)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7)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18)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9)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20)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9."5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范围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更新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4)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
(5)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标准化建设;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更新; 
(7)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8)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
(9)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0)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设备装备和救援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
(11)聘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咨询、评价等;
(12)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40."安全生产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予以保证




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
生产
费用
财 企
﹝2012﹞
16号
5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 41."5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建立资金投入台账
" 42."5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责任险
" 43."6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实施、记录
" 44."6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5)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
(6)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7)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8)安全生产其它有关内容。
" 45."6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具 备
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知识
管理能力
" 46."企 业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的安全生产的权利
知悉自身的安全生产的义务
从业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
实习大学生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技能
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6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培训
" 47."6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30号令规定的特种作业:10类(高危电焊石冶金煤烟制)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质监局规定特种设备:
锅炉作业、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作业操作证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48."" 49."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
事故
未遂
事故
事故
隐患
事件
" 50."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要求
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编制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依法科学确定施工工期;
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确保建设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
勘察单位的勘察深度应当保证满足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需要,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提供全面详细准确的基础数据;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编制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文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安全与职业危害的因素,加大安全系数,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负责;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选用质量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定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加大对隐蔽工程的监理力度,监督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投入使用;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组织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调试;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同时严格验收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情况;
按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存档,并长期保存。
" 51."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实施动态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与属地政府“一对一”的应急预案, 将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并定期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 52."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示告知
" 5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示告知
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危险作业过程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在安全设施、设备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识,明确管理责任人和安全要求。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 54."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方管理
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检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 55."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协议
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
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等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 56."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相关要求
" 57."综合预案
8.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2013)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专项应急预案
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 58."8.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59."8.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 60."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
十三宗罪
03
" 61."" 62."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其他的
六宗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 63."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法行为
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64."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违法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65."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66."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法行为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造成后果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67."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造成后果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68."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法行为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造成后果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69."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造成后果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70."“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 71."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
负有组织、指挥
或者管理职责的
负责人
管理人员
直接从事
生产作业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7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董事长/总经理
经理
车间主任/班长
员工
都有可能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章作业
更多适用于主要是一线员工
" 73."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未办理动火作业
未佩戴电焊面罩
头发必须盘到安全帽内
气瓶作业未分开到安全距离
" 74."案例----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在裕安区分路口镇某制梁场工地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将行走在工地上的工人王某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部门鉴定,死者王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事后,被告人受雇的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75."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
对生产、作业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
" 76."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
董事长/总经理
经理
车间主任/班长
都有可能
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
" 77."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人适用条件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 7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
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管理人员
投资人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 7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
董事长/总经理
经理
车间主任/班长
维护人员
都有可能
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
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 80."案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日前,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81."案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如左图)
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通常,一些一线操作工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 82."案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地安全员康某、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等三人均被判刑,但实际上,三人被判刑的原因是不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员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具体到本案中,安全员康某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他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及时消除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这一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而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之所以被判刑,则是因为二人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起吊作业。 “起吊作业十不吊”中有一条便是“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具体到该案例中安全装置指的就是吊钩的防脱钩装置。
" 83."现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未办理动火作业
灭火器失效
吊钩无防脱钩装置
" 84."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投资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规定的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
" 85."董事长/总经理
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都有可能
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
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
" 8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
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 87."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
入罪门槛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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